北京开放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
为了加强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,维护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,为教育的改革和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,现根据国家教委[1990]第13号令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和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》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,对校内区域、公共设施进行的治安、秩序、防火、防盗、交通等事项的管理。是建立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环境的保证,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。
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经常对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,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,组织安全检查,消除安全隐患,堵塞安全漏洞,要发动群众,依靠群众,贯彻预防为主、管理从严、保障安全的方针。
第三条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、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,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。
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治理委员会,充分发挥其组织的作用,配合公安部门和属地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,学校与各部门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,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。
第五条 加强现金、票证管理,对存放现金、票证的部门要采取安全措施。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,保险柜钥匙不准放在办公室抽屉内过夜。个人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物品不得在校内存放。
第六条 加强物资、仓库的管理。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,做到人离库时关窗、锁门、切断电源,防止发生火灾及物品丢失和被盗。
第七条 加强重点部门的管理。校内的财务室、配电室、计算机房、库房和电教部门,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,每月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,对设备的使用、保养和维修要处于良好的状态,要指定专人负责,每天都要切断电源、关窗锁门,防止发生被盗和火灾事故。
第八条 社会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校园;来访会客者须经到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。门卫人员对出入校门的人员、车辆以及所携带(运载)的物品,有权查询或限制出入。
第九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给进出学校的机动车发放车证,机动车辆一律凭车证进入校门,没有车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或停留,校内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。各种车辆进入校园后要服从物业保安员的管理,停放到指定位置,不准随意停放。
第十条 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,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国内记者须持记者证和工作单位开具的采访证明信;港、澳、台以及外国新闻记者须通过港、澳、台办公室或外事部门批准,事先争得学校同意,并持有记者证和我国政府外事部门开具的采访许可证。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,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,不得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。违反本规定,学校治安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证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学校。
第十一条 禁止张贴大小字报;禁止传播反动、淫秽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;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非法进行宗教或传销、推销活动。
第十二条 告示、启事、通知、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地点。
第十三条 校内组织任何活动,一律实行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具体组织部门要指定专人维护秩序;严格遵守规定时间。
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、临时工一律不得在校内留宿(物业管理人员、因工作需要住宿的人员和学校值班人员除外),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留宿校外人员,凡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,须本人写出申请,说明留宿原因,经本人所在部门领导同意,报行政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留宿。留宿人员离校时,须到行政与资产管理处注销登记。
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一切人员,都要讲文明、讲礼貌、遵守校规校纪,自觉维护教学、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。
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,都要爱护各种建筑物、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,爱护花草树木,维护公共卫生。严禁燃放烟花爆竹。
第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(包括外国专家、外教、外国留学生以及临时来我校工作、学习、居住、来访等人员)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行政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。
北京开放大学
2013年10月修订